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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、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、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
2012-09-27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、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

【文 号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
【成文日期】 2012-09-27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有效
现将催化料、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:

催化料、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,应当征收消费税。

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二○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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